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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7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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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6月20日

值班室:23942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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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鸡西市和平北大街5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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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援助范围


      (一)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,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:
        1、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;

        2、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

        3、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的;

        4、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的;

        5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;

         6、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


      (二)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:

        1、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;

        2、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,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;

        3、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
 

主办单位:鸡西市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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